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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智權

 

Q1: PCT的申請

Q2: 傳統的專利體系與PCT體系的比較

Q3: PCT的主要目的:

Q4: 什麼是PCT?

Q5: 何謂著作權(copyright)

Q6: 何謂產業財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

Q7: 專利之意義與目的

Q8: 專利之種類

Q9: 可申請專利之標的

Q10: 何謂專利權期間

Q11: 何謂先申請主義與先發明主義

Q12: 何謂專利的屬地性與國際性

Q13: 受雇人與受聘人發明專利權歸屬

Q14: 著作之類型

Q15: 何謂重製權

Q16: 著作權之權力

Q17: 何謂著作物所有權

Q18: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Q19: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Q20: 何謂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Q21: 民法上之人格權

 

Q1: PCT的申請

PCT申請人的資格:1.申請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2.對不同的指定國可有不同的申請人(細則R4.5(d))3.至少有一個申請人的國籍或居所是PCT成員國

PCT申請在哪兒提出:PCT申請多數向作為PCT受理局的國家局提出。哈拉雷協議、歐亞專利公約或者歐洲專利公約的成員國的國民或居民一般也可以選擇向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專利局、歐亞專利局或歐洲專利局分別提出國際申請。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國民或居民只能向作為他們受理局的WIPO國際局提出國際申請。此外,所有PCT成員國的國民和居民也可以選擇國際局作為受理局。

PCT國際申請的效力:國際申請可以產生國際申請日, 申請人可以在其申請中指定某些(甚至所有)PCT成員國,國際申請在每個指定國內自國際申請日起具有正規的國家申請的效力。對某些地區專利條約成員的PCT成員國還可產生地區專利申請的效力。由哈拉雷協議,歐亞專利公約,以及歐洲專利公約建立起來的地區專利體系的成員國可能會"關閉獲得國家專利保護的途徑",即指定該成員國的國際申請可自動被作為地區(ARIPO、歐亞或歐洲)專利申請處理, 並由各自的地區專利局處理。

PCT國際申請的標準化:PCT規定了國際申請的某些標準,按這些標準準備的國際申請才會被所有的PCT成員國受理,就申請的形式和內容不會因為不同的國家或地區要求(以及產生的費用)而需要相應的修改。PCT規定不允許各個國家對國際申請的形式或內容提出與PCT不同的或額外的要求。

PCT確定國際申請日的最低要求(條約A11(1)):1.申請人根據其國籍或居所有資格向受理局提交國際申請2.國際申請是用規定的語言撰寫3.國際申請至少包括下列項目:(1) 說明是作為國際申請提出的(2)至少指定一個締約國(3) 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4) 說明書(5) 權利要求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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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傳統的專利體系與PCT體系的比較

傳統的專利體系:國家申請提出後12個月內,按照巴黎公約規定,向其他不同國家提出的申請可以要求優先權,由於各個國家有不同的本國專利法,就會產生如下問題:多種形式要求、多種語言、多次的檢索、多次的公開申請、多次的審查12個月所要求的翻譯費和國家費

PCT體系:國家申請提出後12個月內按照PCT規定提交國際申請,要求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在完成國際階段程式後,在30個月進入國家階段。一種形式要求、國際檢索、國際公佈、國際初審、國際申請可按需要進入國家階段可在30個月繳納所要求的翻譯費和國家費,而且只有在申請人希望繼續時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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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PCT的主要目的:

PCT的主要目的在於,簡化以前確立的在幾個國家申請發明專利保護的方法,使其更為有效和經濟,並有益於專利體系的用戶和負有對該體系行使管理職權的專利局。在引進PCT體系前,在幾個國家保護發明的唯一方法是向每一個國家單獨提交申請;這些申請由於每一個要單獨處理,因此,每一個國家的申請和審查都要重複。為達到其應有的目的,PCT提出:1.建立一種國際體系,從而使以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受理局)提出的一件專利申請(國際申請)在申請人在其申請中(指定)的每一個PCT成員國都有效2.可以由一個專利局,即受理局對國際申請進行形式審查3.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檢索,並出具檢索報告說明相關的現有技術(與過去的發明相關的已出版的專利文獻),在決定該發明是否具有專利性時可以參考該報告;該檢索報告應首先送達申請人,然後公佈3.對國際申請及其相關的國際檢索報告,進行統一的國際公佈並將其傳送給指定局4.提供對國際申請進行國際初步審查的選擇,供專利局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並為申請人提供一份包含所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滿足專利性國際標準的觀點的報告。通常稱其為PCT程式的“國際階段”,而“國家階段”是指授予專利程式的最後部分,它是國際申請中指定的國家的國家局或代理行使國家局職能的機構,統稱為指定局。關於國際申請、國際檢索、國際公佈是由第I章規定的;國際初審是由第II章規定的。(在PCT專業詞“國家”局,“國家”階段,或"國家"費用也指地區專利局的有關程式)。在絕大多數國家,專利局一直在努力解決如何更好地分配資源,從而使專利體系能夠在現有的人力資源內得到最大的回報。在一個經濟增長和技術進步到一定程度的國家,國家局面臨著專利申請的增長。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國是PCT成員,PCT體系就可以幫它更好的處理工作量的增長,根據PCT體系,國際申請在到達國家局時,已經由受理局進行了形式審查,國際檢索單位進行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國際初步審查單位進行了可能的審查。從而有利於國家專利局利用現有的資源(包括人力資源)來處理更多的專利申請,因為在國際階段已經經過了統一的程式,從而簡化了國家階段的處理程式。PCT的其他目的是促進並加速工業界和其他相關的部門利用與發明相關的技術資訊並幫助發展中國家得到這些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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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什麼是PCT?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簡稱PCT。按照PCT提出的申請稱為PCT國際申請。從名稱上可以看出,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自採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誌。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資訊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指定局)。PCT並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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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何謂著作權(copyright)

係指一切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原創者之歸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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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何謂產業財產權(industrial property)

(1)產業發展創造成果之權:專利、積體電路電路佈局、營業祕密、植物種苗

(2)產業秩序維持的識別標誌:商標、服務標章、產地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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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專利之意義與目的

國家對發明之鼓勵,使發明人在一定範圍之技術享有排他權

發明人要將其技術公開,供大眾利用

透過鼓勵、保護與利用,促進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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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專利之種類

可區分以下三種

發明: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新型: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

新式樣: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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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 可申請專利之標的

物:1.物質 2.物品。

方法:1.有產品的技術方法 2.無產品的技術方法。

用途:1.物品新用途 2.物質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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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何謂專利權期間

自審定准予專利並公告後,自公告之日給予專利權並發證書

發明:申請日起二十年屆滿。

新型:申請日起十年屆滿。

新式樣:申請日起十二年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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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何謂先申請主義與先發明主義

先申請主義

1.兩人有相同發明時,由先申請者取得專利。

2.兩人同時申請時,必須協議。

先發明主義:兩人同時申請時,由先發明者取得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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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 何謂專利的屬地性與國際性

屬地性:專利法是各國內國法,如果希望獲得許多國家的專利,必須一一向各國申請。

國際性:各國專利制度不同,會造成申請人的障礙,因此有許多國際條約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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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受雇人與受聘人發明專利權歸屬

出資聘人完成之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依約定,未約定者屬受聘人。

僱傭關係:

1.職務上發明之專利申請權屬雇主,雇主應支付報酬(可用契約另定)

2.非職務上發明之專利申請權屬受雇人,(受雇人有義務告知雇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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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著作之類型

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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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何謂重製權

1.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2.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3.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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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著作權之權力

可區分為

1.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

2.著作財產權:重製權、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散布權、出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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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何謂著作物所有權

是屬於物權一種:可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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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

1.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2.著作人死亡,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

著作財產權

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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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9: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

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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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 何謂著作權之合理使用

1.為國家機關運作之目的

2為教育之目的

3.為學術研究及保存文化之目的

4.為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

5.為公益活動之目的

6.個人非營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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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1: 民法上之人格權

係指: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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